close

那夜公投,開票後差距拉大、大勢已去,「你們不要哭,我們沒有錯。」當年葉永鋕的母親對同志族群這麼說,這句話變成臉書banner,開始出現在百萬人的臉書橫幅欄中。公投結果出爐,發起平權公投的團體協同律師、支持者聚集在228公園,表明將會持續監督立法院的立法議程,確保立法不違背748字號釋憲成果。

推動748字號釋憲的性別團體在選後對同志族群喊話:「看到終點的那天,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在,請不要中途下車。」這是革命尚未成功,同志仍需努力。

不應開始的戰爭

在漫長的平權賽跑被公投絆倒前,公投本身就充滿爭議與錯誤。早在2017年,大法官第748字號釋憲就明定,「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,未使相同性別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,於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。」是指當前民法只保障異性戀婚姻已違憲,既然違憲的是民法修法即可,中選會卻仍放任抵觸釋憲的第十案進入公投領域。

事後保守團體提案人又於提案理由中表示,748字號釋憲未表示須以何種法律用語為要件,以達成同性別兩人結合關係之平等保護,便提到要達成748字號釋憲平等保護原則可以「婚姻自由不一定要以婚姻為名」,故提出民法以外的方式「同性共同生活法」,操弄文字遊戲,可以說是非常荒謬。

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、本次平權公投辯士莊喬汝律師表示,不讓同性結婚,違反了憲法第22條結婚自由,但該共同生活法並非以「婚姻」為名。再者,共同生活法美其名是保障其實是限制,條文中連法定繼承人身份都不給予。

莊喬汝說,「我不得不說中選會很失職。」第十、十二案公投本身已違反第748字號釋憲,但中選會卻推說沒有實質審查權利,以至於違憲公投也能端上檯面,為了找回話語權,才讓性別團體不得不推出「平權公投」迎戰。

莊喬汝形容,「一開始,就是一場不應該開始的戰爭。」

只能訴諸專法? 還有兩條路

然而,行政院在公投之前已經提出意見書,聲明若第十二案通過將會提出「同性婚姻法」,依照748字號釋憲結果,即便是公投通過後另立同性婚姻法,法內規範的權利義務也要跟異性戀婚姻等同。莊喬汝表示,「那這樣為什麼要另外立一個法?」

包租代管再回歸748字號釋憲原意,釋憲結果指民法第四篇親屬第二章婚姻「違憲」,代表該修正、違憲者就是民法,最後卻走上「另立專法」一途,在邏輯上早就說不通,也是同志族群反對專法隔離的最初依據。

莊喬汝表示,現行結論並非全無翻轉的可能,若要回歸憲法邏輯,又不動到現有的民法婚姻章,也許可以在民法中另立「同性婚姻章」。或者,屆時根據大法官748字號釋憲內容,明年五月24日一到,若立法院還無法通過同性婚姻法三讀,同性也可以直接適用現行民法結婚。總之,同志得以結婚權利是由大法官釋憲所保障,公投結果不能撼動釋憲內容。

本次平權公投對抗愛家公投是場不對等的戰役,人權也不應該交由公投決定。圖為2017年台北同志大遊行,民眾特別打扮成總統蔡英文。

至少 我們為同志撐起了一個空間

莊喬汝表示,其實本次公投結果和預測中並無相差太多,「我們的預測就是二比一,說真的,也是很難過。」但莊喬汝提到,根據美國經驗,當年廢除種族隔離政策時,也有將近七、八成的民眾持反對意見,想要達成族群平權,本來就不是一次公投就能一步到位的事。

包租代管

「但至少在過程之中,社會看到了平權議題、也為同志撐開了一點空間,我不相信對方對三百萬票沒有感覺。」

至少三百萬票來得貨真價實,沒有一票是靠「奧步」或謊言騙來的選票,「每一票都是認同我們的價值,但對方是六百六十萬票。」莊喬汝談到,在未來的遊說過程中也許該思考能用什麼方式,真正打進群眾、打出同溫層之外,「一直跟大家講道理是行不通的,我們的經驗是,講一兩分鐘他就走了。」相較於深入民間、使用民間語彙,訴諸天下父母心便是一種動之以情的方式,第一步就容易說到對方心坎裡。

公投結果出爐後,社群軟體上不少人哀嚎「大概是同溫層太厚了。包租代管」不再局限於同溫層內的視野,走出同溫層、找尋打入保守選民心中的方式,也許是性別運動接下來該思考的大事,「未來的工作還是很艱鉅,我們要繼續努力。」

初期包租代管執行不盡理想,政府為了讓更多房東能加入包租代管計畫,今年內政部將透過租金補貼系統,鼓勵同意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的房東,也一起加入包租代管,希望衝高包租代管成效,且內政部擬修法提高租金免稅額增加誘因,並新增免追稅條款。財政部表示,方向上看法與內政部一致,若房東願意加入包租代管行列,適用租稅優惠後,就會按規定進行申報,現階段是希望能消除房東對於追稅的疑慮,鼓勵更多房東參與,破除房東心魔,鼓勵有殼族、多屋族釋出房源的同時不必擔心被翻舊帳,希望為此能提升加入包租代管之誘因,努力實施居住正義,照顧社會弱勢,能讓更多無殼民眾能有個遮風避雨的家。

arrow
arrow
    文章標籤
    包租代管
    全站熱搜

    elainecoun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